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2年度,284號
TCDV,112,消債補,284,202309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惠鈞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附表:
㈠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7月至112年7月)之收入數額: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補正文件」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㈣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0年7月至112年7月)內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㈤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㈦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3.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4.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㈧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1/1頁


參考資料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