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張素碧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素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案卷查明屬 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 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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