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聲字,112年度,19號
TCDV,112,消債全聲,19,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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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許珮虹即許慧文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許浩龍
許慧玲
鄭春玉
郭美玲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2年度消債補字第267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2年11月18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 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 日以112年度消債全字第50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 ,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 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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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