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江良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榮星環境教育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榮星環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榮星環境教育基金會(下稱系 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前於民國112年7月21 日召開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 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 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 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係以「財 團之組織不完全」或「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另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 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 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非屬 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 、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 團之管理方法無涉,即與上開條文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 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 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若非屬上述事項之更 異,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 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並無須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司法院
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長,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 書(本院卷第43頁)為證,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第63 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 要之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2年7月 21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 提出系爭財團法人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 本院卷第11、13頁)、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本院卷第15~25 頁)、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本院卷第27~41頁)、環境部1 12年8月29日環部保字第1121301672號許可變更函(本院卷 第45頁)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七條 ,係修正「連任董事之比例限制」,性質上屬就系爭財團法 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 的、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 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於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二條之變更,係修正系爭財 團法人之法源依據,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則分別為條文項次 之更動及增訂捐助章程修正日期之記載,經核均非因章程所 定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為不涉及實質規範內容之文字調 整,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 ,逕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並無聲請本院准 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附表:
原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協助政府推動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相關施政,並依相關法令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提昇環境教育,促進國民麼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 二、落實宣導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上習社群,以推廣環境教育。 三、推廣環境教育資源有效利用。 四、政府推動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相關施政。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協助政府推動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相關施政,並依財團法人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下列業務: 一、提昇環境教育,促進國民麼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 二、落實宣導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上習社群,以推廣環境教育。 三、推廣環境教育資源有效利用。 四、政府推動環境資源永續經營相關施政。 修改監督法源。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相互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五分之一以上名額應具有與設立目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者擔任。董事在任期期中,因故出缺時,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惟舊董事連任名額不得超過全體董事名額三分之二,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辦理交接。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相互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五分之一以上名額應具有與設立目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者擔任。董事在任期期中,因故出缺時,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惟舊董事連任名額不得超過全體董事名額五分之四,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辦理交接。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0條修正連任門檻,原三分之二修正後為五分之四。 第十四條 本會本於資訊透明原則,主動公開資訊如下列: 一、預決算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前項資訊公開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㈠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㈡利用公開網路平台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㈢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第十三條 本會本於資訊透明原則,主動公開資訊如下列: 一、預決算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前項資訊公開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㈠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㈡利用公開網路平台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㈢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原條次錯誤修正。 第十五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或結束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不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團體。 第十四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或結束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不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團體。 原條次錯誤修正。 第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原條次錯誤修正。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國107年11月19日訂定。 民國109年12月21日第一次修正。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國107年11月19日訂定。 民國109年12月21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二次修正。 新增修正日期,條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