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4號
抗 告 人 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相 對 人 李靖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
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民事聲明抗告暨聲請訴訟救助狀上抗告人之公司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 定。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2項、 第481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裁判之上訴及抗告 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112年8月9日民事聲明抗告暨聲請訴訟救助狀 上僅有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陳其宏之蓋章,並未蓋有抗告人之 公司章,核與當事人書狀之程式不合。茲依前揭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 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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