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05號
TCDV,112,救,105,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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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馬國強

相 對 人 黃廣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明知聲請人有輕度身心障礙,竟設 詞預備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予聲請人,致聲請人受 詐欺而陷於錯誤,應相對人要求簽立400萬之本票予相對人 ,並於民國110年3月間將聲請人所有房地(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同段224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0段00巷0弄00號,下稱系爭房地)設定第二順位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惟相對人並未交付任何款項予聲請人, 消費借貸尚未成立生效。又系爭房地已先遭第一順位抵押權 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拍賣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製作111年度 司執字第120196號分配表,惟兩造間並無抵押權擔保債權存 在,為此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再聲請人前曾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下稱法扶臺中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獲准予扶助而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下稱另案)。聲請人係因同 一原因事實提起另案,獲法扶臺中分會認符合資格准予扶助 ,且聲請人及母親均患有身心障礙,聲請人尚有二名就學中 子女須扶養,其擔任清潔派遣工薪水微薄,名下系爭房地業 遭法拍點交,其居無定所,是聲請人目前資力難以負擔訴訟 費用,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 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上信用者而言。
 ㈠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活困難,與母親均為身心障礙患者, 其原名下之系爭房地已遭拍賣,有聲請人提出之身心障礙證 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 112年4月26日中院平111司執清字第120196號函等件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5-42頁),堪認屬實。次查,聲請人於另 案及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84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中,均曾 經法扶臺中分會准予扶助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代理在案,有 該分會112年8月31日法扶中字第1120000470號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47頁),足徵聲請人主張其有訴訟救助之需求, 尚非無據。
 ㈡雖法扶臺中分會因認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扶助事件之主張與另 案中之主張,有邏輯上疑義且與強制執行法規定相違,而未 予認定聲請人資力,即為不予扶助之決定,有該分會112年8 月31日法扶中字第1120000470號函、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 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48、91、92頁),然另案及本 院111年度訴字第2084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目前均已因雙方 達成和解,經聲請人撤回起訴在案,有民事撤回起訴狀、本 院民事事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3、95頁 ),是前開所謂邏輯上之疑義問題,現已不存在甚明。 ㈢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12年5月31日111司執字第120196號分配表 (見本院卷第89、90頁),可知聲請人原所有之系爭房地已 遭拍賣,債權人分配金額尚有不足額情形,無剩餘價金可供 聲請人處分;另依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所示(見本院 卷第60-67頁),其111年給付總額為361,879元,每月可處 分收入為30,157元(計算式:361,879元÷12=30,15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已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2年度 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表中,臺中市家庭人口數2 人以上每月可處分收入之上限以下標準(見本院卷第97頁) ,是聲請人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有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此外,本院復衡酌聲請人於本件訴訟所持理由,難謂為顯 無勝訴之望,法扶臺中分會原持不予扶助之理由已不復存在 等節,認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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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