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2年度,145號
TCDV,112,家暫,145,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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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88號
                  112年度家暫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王維新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劉宣辰律師
相 對 人 王陳愛

關 係 人 王為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 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6條第1項前段、第16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經查:本件相 對人雖設籍在臺中市○○鎮○○路000號,然相對人自民國105年 起即居住在新竹縣○○鎮○○街00巷0弄00號之居所,目前亦實 際居住在上開新竹縣址;而相對人雖設籍在臺中市沙鹿鎮址 ,然該址前經出租訴外人使用,現雖已終止租約,然無水電 可使用,無法生活起居,有戶籍謄本為據,並據關係人王為 善陳述明確(見112年7月31日家事陳述意見(一)狀),復 有本院112年8月16日電話紀錄可稽。準此,堪認定本件相對 人並非以其設籍之門牌號碼臺中市沙鹿鎮所在房屋為其住所 ,然應可認定其係以上開新竹縣竹東鎮址為其居所。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專屬相對人之住所地及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 洽,爰依首開規定,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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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