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69號
TCDV,112,家救,169,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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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林庭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代 理 人 徐俊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義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代墊扶養費用(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32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已繫屬,尚待分案),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 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再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用、請 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已獲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聲請法律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上開事件尚非 不合法,亦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聲請人 之起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本件訴訟救助,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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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