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232號
TCDV,112,司聲,1232,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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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林麗君


相 對 人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盛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41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31萬358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 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83號民事裁定,為免為或撤銷假 扣押曾供擔保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 第141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 取回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同意書暨其法 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正本、相對人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表、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83號民事裁定暨110年度存字 第1411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憑。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 件相關卷宗核實無訛,復與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勾稽比對,核 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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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