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68號聲 請 人 陳月紫 陳辰行 陳俊宏 陳亞甄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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