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3368號
TCDV,112,司繼,3368,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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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68號
聲 請 人 陳月紫


陳辰行

陳俊宏

陳亞甄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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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