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196號
聲 請 人 莊采穎
杜宇庭
法定代理人 杜佩麟
梁菱菀
聲 請 人 黃欣惠
陳孟運
陳敏芝
莊采蓁
前列莊采穎、陳孟運、陳敏芝、莊采蓁共同
聲 請 人 陳睿婕
陳立恒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孟運
鄒宥歆
聲 請 人 陳芃榆
陳思甯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嘉珮
聲 請 人 莊宸瑋
法定代理人 莊政達
黃欣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杜孝德不幸於民國112年3月20 日死亡,聲請人等為為被繼承人之孫、曾孫,因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 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杜孝德於112年3月20日死亡,聲請人等 為被繼承人之孫、曾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三親等繼承 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杜孝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 親等繼承人有杜佩玲、杜佩文、杜佩麟、杜佩馨、杜佩斯等 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杜佩玲、杜佩文、杜佩麟、杜佩馨 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杜佩斯未為拋棄繼承,此 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杜佩斯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 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 ,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