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283號
聲 請 人 陳慶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
三、確認張裕琳究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相對人」
?若為「相對人」,請補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為何人?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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