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金鳳
債 務 人 黃勝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⑵105年8月3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1,720,000元⑵3,2 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35年8月2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 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許金鳳,債務額比例:全部 。⑵許金鳳、黃勝紘,債務額比例:均全部。
嗣㈠債務人許金鳳邀同黃勝紘為一般保證人於⑴⑵⑶⑷105年8月3 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430,000元⑵730,000元⑶1,000,000元⑷20 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1 25年8月31日⑶115年8月31日⑷112年8月31日,應按月繳納本 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⑷112年 6月30日⑶112年5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 期,計尚欠本金⑴1,054,245元⑵538,146元⑶379,468元⑷5,766 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㈡債務人黃勝紘邀同許金 鳳為一般保證人於107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920,000元,約 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3年1月4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 人自112年6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111,86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款契約書、催告函、貸放明細歸戶查詢、最新公司登記查 詢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 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 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梧棲區 忠孝段 529 737 410/1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8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3層: 77.40 合計:77.40 陽台:5.62 雨遮:5.68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忠孝段1597建號,面積:1004.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