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6602號
債 權 人 謝連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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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晶君即鴻展工程行之合夥人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人壽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