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9169號
TCDV,112,司執,129169,202309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169號
聲 請 人 張樹林
即債權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聖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非在本院轄 區,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賴日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