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037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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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RISUTHAM TAWAN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
南分局之退稅款債權,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
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
管轄之情形,又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
。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
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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