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257號
TCDV,112,司促,27257,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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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
債 權 人 陳慧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德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已遷出國外,本件聲請似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之情事,於繳費前請先斟酌)。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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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