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1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張裕騰即張明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起,逾期一
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
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債務人張裕騰即張明堆於民國091年09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
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
,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7647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12年05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及帳單3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