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634號
TCDV,112,司促,26634,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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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6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阮詩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捌拾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阮詩喬於94年4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97年9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111,917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
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
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1,3
80元自97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
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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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