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324號
債 權 人 范宗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安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查聲請狀並未
具體敘明請求之理由。)
㈡提出裝修契約書影本。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
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利息。)
㈣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
2年8月15日〞?(請特定一日期。)
㈤確認本件債務人為〝陳安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查與狀附請款單客戶名稱為巧晉設計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不相符,陳安一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