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95號
原 告 星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珠
被 告 葆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大維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7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 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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