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058號
TCDV,112,司促,26058,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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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0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靖惠於民國97年0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07,963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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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