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565號
TCDV,112,司促,25565,2023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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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565號
債 權 人 郭崇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子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通知命於5日內 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 葉子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借 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 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債權人 雖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具狀補正,然仍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 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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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