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977號
TCDV,112,司促,24977,2023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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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977號
債 權 人 精銳海德1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威霖
代 理 人 卓以禾
債 務 人 廖宜山




一、債務人廖宜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
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宜山梁玉鳳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梁玉鳳業已出境,有移民署個人歷次入出境資
料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
對債務人梁玉鳳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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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