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4975號
TCDV,112,司促,24975,2023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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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975號
債 權 人 蔡淑貞
債 務 人 林浩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浩翰
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
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
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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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