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75號
TCDV,111,重訴,575,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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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開明
被上訴人 蘇青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青思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25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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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