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63號
TCDV,111,重訴,563,20230906,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原 告 黃媚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複代理人 凃冠宇律師
被 告 何聰樂

訴訟代理人 梁原銘律師
被 告 廖男 (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
廖男之父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廖男之母真實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被 告 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耀亮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
被 告 臺中市體育總會


法定代理人 張清照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 ,828,960元,及被告乙○○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被告臺中市 體育總會柔道委員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609,653元為被告乙○○ 、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 、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如以新臺幣1,828,96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至 79條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又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 第1086條第1 項、第1089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其他法律 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 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廖童(民國00 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 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為未滿12歲之未成年人,僅具限制行 為能力,經核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廖男之父廖男之母(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代理訴訟,且依前開規定,本判決不得揭露 足以辨識廖男身分之資訊,爰依法遮隱足以辨識人別之身分 資訊。又因一般人由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資訊亦可得知其子女 之身分資訊,爰將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亦加以部分遮隱, 以避免直接揭露,合先敘明。
二、被告廖男之母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借用位在 臺中市○○區○○街00○0號之臺中市豐原體育館地下1樓之臺中 市柔道館(下稱系爭道館),且明知乙○○並無柔道教練證,仍 指派乙○○自104年起擔任系爭道館之柔道教練無償教學,學 員亦無庸支付學費。乙○○明知系爭道館學員黃○帷(103年生 ,姓名年籍詳卷)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黃○帷甫於110年4 月8日至該館學習柔道,基本動作、護身倒法尚在學習當中 。乙○○於110年4月21日在系爭道館,安排黃○帷與已學習柔 道5年多之廖男進行柔道對摔(當日尚有學員兒童熊○睿、陳 ○杰、朱○民《姓名年籍均詳卷》在場,並與黃○帷一同練習護 身倒法,由廖男與上開4名學員對練,熊○睿、陳○杰朱○民 當日練習柔道時均未受傷)。於同日20時30分許,熊○睿、陳 ○杰、朱○民經中間休息後,即移動至系爭道館內另一處做體 能訓練。廖男、黃○帷並未休息,繼續依乙○○之指示進行柔 道對摔,乙○○要黃○帷被以柔道招式雙吊袖摔100下,黃○帷 說不要,乙○○則改要求50下,黃○帷仍說不要,乙○○遂施以 柔道招式袈裟壓制招式將黃○帷壓制在地,以腹部力量對黃○



帷胸腔及腹腔施加壓力,黃○帷說不要壓了,乙○○說45下雙 吊袖就好了,黃○帷乃說好,乙○○始放開黃○帷,終止袈裟壓 制。廖男即依乙○○指示對黃○帷做雙吊袖45下,過程中有致 黃○帷後腦著地,黃○帷另有哭喊:「我的腳、我的腳」、「 我的頭、我的頭」等語。做到剩10幾下時,黃○帷即臥地拒 絕繼續,乙○○對黃○帷表示若再不起來,每3秒就加做1下雙 吊袖,黃○帷遂改為癱軟坐姿,嘴部張大、表情痛苦,復慢 慢起身,並對乙○○罵:「教練是大笨蛋」。廖男繼續對黃○ 帷做雙吊袖1、2下後,黃○帷復臥地拒絕繼續。乙○○明知自 己身高、體重均遠大於黃○帷,亦明知黃○帷尚未學會護身倒 法、又以上開言詞、動作、表情表示身體不適而拒絕繼續訓 練等情,且主觀上預見若強行對黃○帷施以雙吊袖等摔倒之 招式,極可能因黃○帷未作出適當之對應動作,造成黃○帷身 體受有傷害,又其主觀上雖無置黃○帷於死之故意,然客觀 上能預見頭部內有大腦、小腦、腦幹等重要器官,為人體中 樞器官之要害所在,雖有頭骨保護,但仍難承受重力撞擊, 倘過程中黃○帷之頭部受撞擊,可能使黃○帷頭部內器官嚴重 受創,因而導致死亡之結果,竟為迫使黃○帷服從其身為教 練之訓練指示,而疏未注意及此,基於縱使造成黃○帷身體 受有傷害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對黃○帷進行過肩 摔、丟體、拋摔、壓制等柔道招式。過程中黃○帷說頭很痛 ,並解下柔道服腰帶稱要還給乙○○,乙○○竟對黃○帷說「是 假欸」(臺灣閩南語),並把黃○帷柔道服穿好,繼續摔黃○帷 10幾下,遂致黃○帷嘔吐,乙○○請在場之學員黃妍蓁陳宛 儒清理嘔吐物。待清理完畢,乙○○及廖男均明知黃○帷已表 達身體不適、不願繼續練習,而廖男年僅11歲為無行為能力 人,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廖男之父、被告廖男之母應負有監 督管教之責,竟由乙○○仍接續對黃○帷施以丟體、過肩摔等 柔道招式(與前開過肩摔、丟體、拋摔、壓制等柔道招式合 稱系爭行為),過程中黃○帷頭部撞地若干次,並放任廖男 依乙○○指示接續以柔道招式摔黃○帷(與前開廖男與黃○帷對 摔行為,合稱系爭對摔行為)。未久,黃○帷臥地張眼,對 外部刺激無反應,乙○○見狀乃將黃○帷拖至場地一旁,再將 黃○帷抱至場邊穿鞋處。黃○帷之舅黃○武見狀即前往黃○帷處 ,發現黃○帷已無反應,遂請在場另名學員之母撥打119求救 。黃○帷因上開訓練過程受有顱內出血、頭皮瘀傷、頭皮及 四肢多處擦挫傷、中樞衰竭、昏迷指數為3分等傷害(下稱 系爭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於110年6月29日21時8分許 ,因顱內出血、硬腦膜下腔出血、腦疝導致中樞神經衰竭死 亡(下稱系爭死亡結果)。乙○○自應依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



後段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廖男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規定與乙○○負連帶賠償責任;廖男之法定代 理人即廖男之父廖男之母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與 廖男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臺中市體育總會及柔道委員會 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負擔不作為之侵權行為責任,並依民 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乙○○負擔連帶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㈡原告因被告等之侵權行為致生損害如下:
 ⒈支出醫療費新臺幣(下同)80,727元。 ⒉勞動能力減損48,000元:黃○帷於110年4月23日重傷住院至於 同年6月29日死亡,失去勞動能力期間為2個月,依每月基本 工資24,000元計算,黃○帷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共計48,000 元。
 ⒊支出喪葬費用883,250元。
 ⒋法定扶養義務數額2,026,192元:原告之法定扶養義務人含黃 ○帷共2位,又女性國人平均壽命為84.7歲,原告65歲以後受 扶養年數為19.7年,而109年臺中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為24,187元,故原告每年所需扶養費為290,244元,依霍夫 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合計原告受扶養之金額為2,026,19 2元。
 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5,000,000元,原告因被告等人之不法侵 害痛失愛子,想起兒子生活中的點滴、親手作給自己的蛋糕 、用歪歪斜斜注音寫下的「媽咪我愛你」、每天晚上的晚安 抱抱等美好回憶,皆因被告等之不法行為而成為椎心刺骨之 傷痛,致原告精神創傷甚鉅,難以承受,且乙○○犯後態度惡 劣,為脫免責任捏造事實,均加遽原告之創傷,被告等應連 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15,000,000元。 ㈢綜上,原告因被告等之不法侵害行為受有損害合計為18,038, 169元(計算式為:80,727元+48,000元+883,250元+2,026,1 92元+15,000,000元=18,038,169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 、第192條第1、2項、第193條第1項、第194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038,16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㈡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乙○○部分:當日伊讓廖男陪黃○帷練習護身倒法,廖男以 約定動作摔倒黃○帷係學習護身倒法之必經過程。伊摔倒黃○ 帷時並未使其頭部撞倒地板,而係以左手拉住黃靖帷右衣袖 或右衣領等黃○帷軀幹、下肢著地以後,因黃○帷右衣袖或右 衣領被伊拉住,所以黃○帷會呈現軀幹左側較低右側較高,



頭部左側較接近地面,頭部右側較遠離地面,所以不可能以 頭部右側頂部反覆撞擊地面,又倘摔倒時頭部反覆比軀幹下 肢早落地,頸部應有相對應傷害,但黃○帷頸部無傷,可證 伊摔倒黃○帷時並未使黃○帷頭部右側頂部撞倒地板,而且依 常情施術者比被施術者高或兩者身高相近都會比施術者較被 施術者矮來的安全,重點是施術者能否在適當時機把被施術 者拉起來避免被施術者受傷,伊否認黃○帷摔倒過程中有後 腦著地,伊主觀上確信黃○帷頭部不會重擊地板,黃○帷進行 訓練至多發生腿部瘀青或紅腫,目的是讓黃○帷學習護身倒 法,黃○帷系爭傷害及死亡與伊之系爭行為、廖男系爭對摔 行為有關;又無法排除黃○帷當日進柔道場前頭部已受傷, 且當日黃○帷自行撞擊系爭道館玻璃鏡,否認黃○帷系爭傷害 係因系爭行為訓練過程所造成。
㈡被告廖男、廖男之父部分:廖男係兒童,其柔道技法並無逾 矩或違規,未違反注意義務,又當日與其他3名兒童對練柔 道,該3名兒童並未受傷,本件傷亡係因乙○○多次摔所致, 廖男之行為並非傷亡結果之損害發生之原因,而無相當因果 關係,廖男不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又刑事部分未起訴廖男, 足見其並未違法;又除未成年人並不成立侵權行為及原告案 發後表示不追究外,本案發生在系爭道館,由乙○○教練監督 管理,廖男之父廖男之母不諳此運動,無監督可能性,自 無放任廖男重摔黃○帷、監督疏懈或因疏懈致生損害,是廖 男之法定代理人廖男之父廖男之母無庸依民法第187條第1 項連帶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臺中市體育總會部分:柔道委員會僅係伊之單項會員, 彼此財務、人事、會務各自獨立運作,伊之理監事理事長 及柔道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各自推選,互不干涉,均依各 自組織章程之規定在所屬業務範圍內獨立運作,彼此間並無 任何指揮監督關係;又伊並非系爭道館借用契約之當事人, 自無原告所稱之注意義務,即便有相關義務,借用契約僅提 醒柔道委員會要注意環境及設備問題,與本案無涉;伊未指 示且不知悉柔道委員會及乙○○舉辦柔道教學活動,該活動無 須向伊事前報備或事後核准,即便柔道委員會有違反法令、 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伊僅得依人民團 體法第14條及組織章程第8條規定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惟 不得以此認為伊對柔道委員會有指揮監督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免予宣告假執行。  
㈣被告柔道委員會部分:伊僅為臺中市體育總會之內部技術組 織,柔道委員會之經費主要來自體育總會之補助,有捐款也



須由體育總會轉撥,無獨立之財務,理事長、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須經由體育總會聘任才生效,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3項規定之非法人團體,無當事人資格,而柔道委員會 非獨立之非法人團體,乃為體育總會轄下之單項委員會,與 體育總會同一之非法人團體,原告同時對柔道委員會及體育 總會起訴,屬對同一法人之體育總會重複起訴,無權利保護 必要。又「臺中市豐原體育館借用契約書」(下稱系爭借用 契約)之當事人為教育局及體育總會,系爭借用契約所定內 容並非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之保護他人法令,系爭借用契 約以外第三人亦無由以其約定內容課以柔道委員會作為義務 ,柔道委員會否認借用過程有過失,且依該契約第4條約定 ,可借用場地之人包括民眾,乙○○及黃○帷使用系爭道館屬 借用關係,柔道委員會乙○○現場教學之偶發事件,柔道委員 會並無監督義務,而黃○帷參加之課程並非柔道委員會舉辦 ,亦否認借用場地與本件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柔道委員 會就系爭道館之使用對於乙○○之行為不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 之監督責任;再者,乙○○非柔道委員會之受僱人,未付費予 柔道委員會,也無領取柔道委員會之報酬,無類似靠行關係 ,亦無學徒上下管理關係,更非柔道委員會指派之教練,柔 道委員會與乙○○無償教學以及無償借用場地之關係,並無民 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監督關係;且依現行法令,就各級學校 運動社團之運動教學並未規範有教練資格才可教學,乙○○曾 擔任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國中柔道領隊兼教練,具有柔道六 段資格、從事柔道教學多年,柔道委員會將系爭道館借給乙 ○○教學使用並無違法,何況柔道委員會與乙○○為負責人之臺 中市柔道館分屬不同團體,乙○○對外名稱均非代表柔道委員 會,亦非受僱於柔道委員會,原證10之名片亦非柔道委員會 所印製,縱其上印有柔道委員會基礎訓練站,不發生對乙○○ 有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監督之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宣告假 執行。
 ㈤被告廖男之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偕同兩造整理並簡化不爭執事項及爭點:(見本院卷二 第393至395頁、第375至377頁、第434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乙○○係成年人,雖無柔道教練證,仍自104年起擔任系爭道館 之柔道教練並無償教學,學員亦無庸支付學費。 ⒉系爭道館係由柔道委員會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借用,雙方簽 定如本院卷二第165至177頁所示臺中市豐原體育館借用契約



書。
⒊乙○○明知原告之子即系爭道館學員黃○帷為未滿12歲之兒童, 且黃○帷甫於110 年4 月8 日至系爭館學習柔道,基本動作 、護身倒法尚在學習當中。乙○○於110 年4 月21日在系爭道 館,安排黃○帷與已學習柔道5 年多之廖男進行柔道對摔( 非自由對摔,當日尚有學員兒童熊○睿、陳○杰朱○民《姓名 年籍均詳卷》在場,並與黃○帷一同練習護身倒法,由廖男與 上開4 名學員對練,熊○睿、陳○杰朱○民當日練習柔道時 均未受傷) 。於同日20時30分許,熊○睿、陳○杰朱○民經 中間休息後,即移動至系爭道館內另一處做體能訓練。廖男 、黃○帷並未休息,繼續依乙○○之指示進行柔道對摔,乙○○ 要黃○帷被以柔道招式雙吊袖摔100 下,黃○帷說不要,乙○○ 則改要求50下,黃○帷仍說不要,乙○○遂施以柔道招式袈裟 壓制招式將黃○帷壓制在地,以腹部力量對黃○帷胸腔及腹腔 施加壓力,黃○帷說不要壓了,乙○○說45下雙吊袖就好了, 黃○帷乃說好,乙○○始放開黃○帷,終止袈裟壓制。廖男即依 乙○○指示對黃○帷做雙吊袖45下,黃○帷另有哭喊:「我的腳 、我的腳」、「我的頭、我的頭」等語。做到剩10幾下時, 黃○帷即臥地拒絕繼續,乙○○對黃○帷表示若再不起來,每3 秒就加做1 下雙吊袖,黃○帷遂改為癱軟坐姿,嘴部張大、 表情痛苦,復慢慢起身,並對乙○○罵:「教練是大笨蛋」。 廖男繼續對黃○帷做雙吊袖1 、2下後,黃○帷復臥地拒絕繼 續。乙○○明知自己身高、體重均遠大於黃○帷,亦明知黃○帷 尚未學會護身倒法、又以上開言詞、動作、表情表示身體不 適而拒絕繼續訓練等情,且主觀上預見若強行對黃○帷施以 雙吊袖等摔倒之招式,極可能因黃○帷未作出適當之對應動 作,造成黃○帷身體受有傷害,又其主觀上雖無置黃○帷於死 之故意,然客觀上能預見頭部內有大腦、小腦、腦幹等重要 器官,為人體中樞器官之要害所在,雖有頭骨保護,但仍難 承受重力撞擊,倘過程中黃○帷之頭部受撞擊,可能使黃○帷 頭部內器官嚴重受創,因而導致死亡之結果,對黃○帷進行 過肩摔、丟體、拋摔、壓制等柔道招式。過程中黃○帷說頭 很痛,並解下柔道服腰帶稱要還給乙○○,乙○○竟對黃○帷說 「是假欸」(臺灣閩南語),並把黃○帷柔道服穿好,繼續 摔黃○帷10幾下,遂致黃○帷嘔吐,乙○○請在場之學員黃妍蓁陳宛儒清理嘔吐物。待清理完畢,乙○○仍接續對黃○帷施 以丟體、過肩摔等柔道招式,不知情之廖男亦依乙○○指示接 續以柔道招式摔黃○帷。未久,黃○帷臥地張眼,對外部刺激 無反應,乙○○見狀乃將黃○帷拖至場地一旁,再將黃○帷抱至 場邊穿鞋處。黃○帷之舅黃○武見狀即前往黃○帷處,發現黃○



帷已無反應,遂請在場另名學員之母撥打119 求救。黃○帷 受有系爭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於110年6月29日21時8 分 許,發生系爭死亡結果。
⒋原告因黃○帷系爭傷害及系爭死亡結果,受有如下所述之損失 及支出:
⑴醫療費用:80,727元。
⑵喪葬費用除塔位費用53萬元外,其餘不爭執。 ⒌原告因黃○帷系爭傷害及系爭死亡結果已收到刑事犯罪被害人 補償金635,017 元。
⒍乙○○因本案起訴事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103號(下稱系爭偵案)提起 公訴,並以110年度偵字第24825、33324號移送併辦,經本 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下稱刑事一審)判決乙○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9年,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乙○○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133號(下稱刑事二審)判決駁回 上訴,乙○○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㈡本件爭點: 
⒈柔道委員會是否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定之非法人團體 ?原告向柔道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權利保護必要? ⒉
黃○帷系爭死亡結果是否為乙○○系爭行為導致,而乙○○應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
⒋廖男系爭對摔行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並致黃○帷之死亡結果, 而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廖男之父廖男之母是否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連帶對 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⒍柔道委員會是否為乙○○之僱用人,因未善盡監督乙○○職務執 行之義務,又借用系爭道館後未善盡選任合格教練之義務且 疏於監督及安全管理,而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184條 第1項前、後段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⒎臺中市體育總會是否對柔道委員會具有指揮監督關係而為乙○ ○之僱用人,因未善盡監督乙○○職務執行之義務,又借用系 爭道館後未善盡選任合格教練之義務且疏於監督及安全管理 ,而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對原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
⒏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




⒐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若干?
 ⒑原告是否有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適用?四、本院之判斷:
 ㈠柔道委員會為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之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 能力:
 ⒈按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 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 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 347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次按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 組織簡則(下簡稱組織檢則)第1、2、7、17條規定:「臺中 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臺中市體育 總會組織章程第7條第2款之規定組織之。」、「本委員會定 名為『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本委員會不論對內、外 均需使用全銜名稱。」;「一、本委員會為委員制,主任委 員之產生方式經由全體委員會議中推舉適當人選,函報臺中 市體育總會審核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另設副主任委員1 至3人、常務委員3至7人、委員15至50人,以上人員得由主 任委員遴選社會各界具有聲望及熱心提倡本項運動之人士擔 任,並函報臺中市體育總會核備後組成之。二、本委員會主 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不得兼任體育總會其他單項委 員會同類職務。三、為擴大編制必須增加員額時,應先函請 臺中市體育總會通過後增聘。四、本委員會之委員及職幹部 由主任委員遴選報會核聘,主任委員辭職或解聘時,原所聘 委員及職幹部視同解聘。五、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凡人 事、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研訂各項制度等重要事項,均 須提經審議通過。」;「本委員會所需經費來源如下:一、 主任委員及委員樂捐。二、社團及工商界社會人事之捐助。 三、臺中市體育總會之補助。四、依法本委員會附屬事業之 收入。五、依法舉辦活動門票之收入。六、本委員會基金之 孳息。七、其它收入。」(見本院卷二第81至82頁)依上開規 定,柔道委員會既設有主任委員為代表人,且有一定之名稱 及辦公處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其為非法人團 體,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應有當事人能力。 ⒉至組織簡則第3條固規定:「一、本委員會為臺中市體育總會 所屬之內部技術組織,如需向上級機關團體申請經費補助, 均需副本知會或由臺中市體育總會轉呈,申請核准之經費亦 由臺中市體育總會轉撥委員會。舉辦體育活動或申請經費補 助應於三週前向臺中市體育總會提出申請或報備,倘有更動 時亦應於一週前報備。一、凡向外捐募,如需免稅證明時,



該捐募款項須捐助臺中市體育總會後指定轉撥,委員會並應 按稅務規定製帳處理,年度終了報總會備查。」等情,然對 照前開組織檢則第17條之規定柔道委員會除臺中市體育總會 補助外尚有其他經費來源,則應僅有辦理向上級機關團體申 請補助經費或需捐募免稅證明時,方有透過臺中市體育總會 處理之必要,且僅限於與此有關之事務方受臺中市體育總會 指揮;又依臺中市體育總會組織章程第7條、第34條第1款規 定:「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制:一、已成立之本會各單項運 動委員會,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為團體會員,由該委員會推 派二人為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會員代表需設籍或工作於本 市。二、已成立之本市各區體育會得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 會議審查通過為團體會員,由該區體育會推派二人為會員代 表行使其權利。會員代表需設籍或工作於本市。」、「本會 經費來源如下:一、常年會費:本會各單項委員會每年繳納 新台幣2萬元。」(見本院卷一第311至315頁)顯見柔道委員 會並非成立後當然成為臺中市體育委員會之會員,尚須經過 臺中市體育委員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且僅推派2人為會員代 表行使權力,復須每年繳交會費,可知柔道委員會並非全然 屬於臺中市體育總會之內部組織;況柔道委員會之代表人及 辦公處所與臺中市體育總會迥不相同,此有柔道委員會、臺 中市體育總會答辯狀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99頁、第363頁), 益徵柔道委員會乃獨立於臺中市體育總會以外之非法人團體 ,柔道委員會辯稱其無當事人能力云云,顯非可採。 ㈡黃○帷之系爭傷害及系爭死亡結果為乙○○之系爭行為所致,乙 ○○須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 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 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2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⒉查,不爭執事項⒊所示事實已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證人黃○ 霖、黃○蓉黃○武陳○杰陳明助黃妍蓁林怡臻、謝 豐昌陳宛儒、江建佑、羅韋智、熊○睿、熊威揚、廖男、 廖男之父朱○民、邵薰樂、張正一、蕭開平等人證述明確 (見他字第3250號卷第9至11、27至31、33至35、37至40、4 3至47、49至52、163至181、197至199、205至219頁,偵字 第14103號卷第39至45、93至97、103至105、115至119、129



至133、143至155、157至161、171至181、195至209、249至 252、261、262、269、270頁,相字第1176號卷①第17至21、 41頁,刑事一審卷④第76至97頁),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衛 生福利部豐原醫院(下稱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系爭道館 現場照片、黃○帷送醫時照片、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兒少 保護案件通報表、黃○武搭載黃○帷前往系爭道館途中路口監 視器畫面擷圖、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廖男之父提供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系爭借用契約、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5月7日勘驗筆錄及會勘相片、豐原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中華民國柔道總會護身倒法 一般規則及國小組特殊規則、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0年5月10 日中市消護字第1100025376號函(含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 救護紀錄表、救護車行車影像及報案錄音檔資料光碟及救護 車行車影像擷圖)、豐原醫院110年5月14日豐醫醫行字第11 00004014號函(含病歷、傷勢照片、醫學影像光碟)、豐原 醫院病歷、豐原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值勤中心受理相驗案件聯絡事項表、死 亡通知單、黃○帷於安寧室大體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相驗筆錄、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及影片光碟、衛生 福利部豐原醫院110年8月2日豐醫醫行字第1100006631號函 (說明黃○帷急診就醫時其頸椎及頭部受傷情形)、豐原醫 院110年9月1日豐醫醫行字第1100007973號函(說明黃○帷電 腦斷層掃描結果之原因及發生時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 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臺中地檢署110年10月8日相驗屍體 證明書、相驗報告書、刑事一審法院勘驗黃○帷與廖男對練 錄影筆錄暨附件、刑事一審法院勘驗證人朱○民及其法定代 理人邵○樂接受偵訊錄影筆錄暨附件、被告名片、系爭道館 招生廣告及訊息在卷可稽(見他字第3250號卷第5、6、13、 53至71、73至75、77至79、121至129、131至144、185至191 、251、252頁,偵字第14103號卷第225至227、233至235、2 83至289、295至303、307至353、355至371、375至383、385 至482頁、證物袋,相字第1176號卷①第3、5至7、27、31至3 7、39、141至225、227、237、241至250、257、261、262頁 、光碟片存放袋、卷②第2至290頁,刑事一審卷①第105、107 至109頁、卷③第22至30、33至46頁),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 
 ⒊黃○帷所受系爭傷害及系爭死亡結果乃乙○○系爭行為所致: ⑴證人即被告廖男於系爭偵案偵訊中證稱:「(問:何教練何 時開始摔黃○帷?)…教練就說哭的話或是3秒鐘不起來就加1 下,後來加到60幾下,後來黃○帷覺得太多了,就蹲著不起



來,教練看到就不開心,就把他抓起來摔」、「(問:用什 麼方式摔?)教練就摔他,過肩摔、丟體、壓制、拋摔,然 後過了一下他就吐了」、「(問:何教練對黃○帷做柔道動 作,何教練將黃○帷丟的時候,或拋的時候,大概多高?) 拋摔是躺著做的沒有那麼高,我身高144公分,拋摔起來大 概到我的胸下一點點,丟體是在教練的腰到胸部之間,壓制 是躺著控制他,過肩摔是過肩膀」、「(問:這時候何教練 對黃○帷過肩摔,黃○帷如何落地?)腳側邊,身體和腳的側 邊,是右邊,一起落地,頭部黃○帷有縮,可是教練摔的時 候衝擊力太大,還是會撞到,就是頭往後撞倒地板」、「( 問:何教練對黃○帷做摔的動作,你是否看到黃○帷的腦有撞 到地上?)有幾下」等語明確(見他字第3250號卷第171至1 75頁)。而乙○○於警詢中坦承:黃○帷身高約130公分,尚在 學基礎護身階段,故案發當天特別指派身高相近且動作正確 之廖男與之練摔,如此黃○帷之頭部才不容易傷到等語(見 他字第3250號卷第85頁),並自承身高約170公分(見他字 第3250號卷第89頁),再酌以證人廖男之父證稱:其返家洗 澡完畢後回到系爭道館時,看見被告生氣而開始摔黃○帷時 ,心裡便覺得不妥,覺得不能這樣摔黃○帷,只是不敢出面 阻止,被告的動作不是正常的,摔過去比較用力,把黃○帷 整個人抓起來直接摔等語(見他字第3250號卷第179至181頁 ),而廖男、廖男之父於系爭偵案中並非被告,原告於當時 尚未對渠等主張求償,渠等並無脫免罪責而為虛偽證述之必 要,且廖男、廖男之父等人對於廖男確實與黃○帷對摔,且 致黃○帷頭部著地等情亦陳述明確,復就當日過程與其他證 人證述情節並無重大扞格,足見渠等證述情節與客觀事實相 符,顯見乙○○為系爭行為時確使黃○帷頭部著地,且因乙○○ 與黃○帷之身高差距,更易使黃○帷受傷等情堪信為真,是乙 ○○辯稱:系爭行為未使黃○帷頭部著地云云,無足採信。 ⑵鑑定證人張正一於偵訊中證稱:「(問:當時110年4月21日 晚上9點多,豐原醫院急診部門檢傷如何向你報告?)當日 晚上9點多我是接獲急診通知,急診告訴我有位7歲的小朋友 ,因意識不清至本院急診,經頭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顯示 有急性硬腦膜下出血,昏迷指數約4分左右,我約在10至15 分鐘左右趕至醫院急診室,親自檢視病人,除急診同仁向我 報告的內容外,我發現病人身上有多處瘀傷,頭皮部分也有 腫脹瘀傷,病人眼睛呈現瞳孔放大,並無光反射,所有的跡 象都顯示這是一例頭部嚴重外傷,合併硬腦膜下出血,而且 腦壓十分的高,造成腦幹功能損傷」、「(問:當時被害人 黃○帷頭部外傷是在那一側?)病人頭皮部分瘀傷較嚴重是



在右側,頭皮皮下腫脹瘀血,是新傷,應該是我看到時的幾 個小時內造成」、「(問:當時被害人黃○帷頭部外傷除了 右側外,其他的部分有無外傷?)…身體的部分瘀傷集中在 下半部,是腿部,最明顯是在左側的大腿跟小腿外側,右側 的膝蓋及踝關節也有明顯的瘀傷」、「(問:當時對黃○帷 電腦斷層後,黃○帷頭部顯示何處傷害之情形?)電腦斷層 掃描影像顯示病人有右側頭皮皮下血腫,有左側急性的硬腦 膜下出血,另外有腦部嚴重腫脹的現象」、「(問:當時電 腦斷層掃描影像顯示病人有左側急性的硬腦膜下出血,是送 醫前多久造成?大概是幾個小時?)病人左側硬腦膜下出血 的血塊,在電腦斷層影像並沒有看到完全的凝固,出血的時 間點應該在做檢查的1至2個小時內」、「(問:你剛說病人 在左側的顱內有急性的硬腦膜下出血,是從電腦斷層裡面發 現的,而被害人的左側頭皮外傷較不明顯,而右側頭皮嚴重 腫脹瘀血,這種情形,是否是被害人頭部的左側或右側撞擊 到造成?)病人的右側頭皮腫脹,但皮膚的表面並沒有看到 明顯的開放性傷口,比較可能的受傷模式,是隔著隔離物或 軟墊反覆撞擊造成,這樣的撞擊,有時會造成腦部撞擊到對 側的頭骨,就是右側的頭皮被撞擊到,腦部内側會左側撞擊 到頭骨,造成腦部損傷」等語(見偵字第14103號卷第39至4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