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 告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黃渝毫
林馨燕
王秋明
陳石琛
廖金柱
林建志
黃逸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6號請求移轉債權事件(下 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 由判斷,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判決書可憑,是本 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 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