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75號
上 訴 人 賴俊臣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之0
被 上訴人 江顏猜 (即江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4,600元(見本院卷
一第44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