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振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江、陳侑裕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
22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7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