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5號
上 訴 人 陳秋雄
陳榮堂
陳志明
陳裕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被上訴人 王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
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