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巫琨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鍾樹明
訴訟代理人 陳鉅孟 寄桃園龍潭○○00000○○○
陳冠綾 寄同上
謝承哲 寄桃園龍潭○○00000○○○
謝文健 寄同上
何彥宗 寄同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杜哲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訴訟代理人 林志信
陳雪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列英
訴訟代理人 毛麗莉
游瑞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權利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15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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