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235號
TCDV,111,勞訴,235,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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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原 告 葉瓊瑤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江奎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並請兩造配合將歷次書狀一併上傳電子檔。三、被告應於十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原告104年至110年之年度績效評核結果。 ㈡原告110年2月至12月績效報表。
 ㈢原告105年績效輔導改善計劃表。
 ㈣若原告於110年改善期間,績效各項成績達KPI且無任何類型 扣分,在該群組排名為何?月績效分數應達多少,始可認定 未落入該群組末20%?
 ㈤提出被證18加班費計算表之EXCEL檔。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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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