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632號
TCDV,110,訴,2632,2023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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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32號
原 告 張建彥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被 告 唐邱瑞霞(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廷其(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廷語(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唐以庭(即唐國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唐邱瑞霞、唐廷其、唐廷語、唐以庭為被告唐國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 訴訟,其中被告唐國彬於訴訟中之111年12月10日死亡,原 告訴請分割之系爭土地由其繼承人唐邱瑞霞、唐廷其、唐廷 語、唐以庭共同繼承,有唐國彬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 可憑(本院卷三第71頁、第113至123頁)。又上開繼承人並 未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 2年3月20日彰院毓家康字第1120320008號函附卷可稽(本院 卷三第181頁),惟上開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 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唐邱瑞霞、唐廷其、唐廷語、唐以庭 等人為被告唐國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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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