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羿熙
被 告 莊銘達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563、4889
7號,112年度偵字第3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羿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莊銘達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裁定准許執行羈押。 嗣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元 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具保人陳羿熙繳納現金後,已 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 、本院押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停止羈押聲請書、 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27號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釋票各1份在卷可 稽。又上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 訴,本院依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後,被告 並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員警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 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拘票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拘提報告書、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 。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沒入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