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6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宇第274
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1年9月中旬,參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幼齒a」(即「冠軍 」,下稱「冠軍」)、「小叮噹」等成年人所組成之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犯罪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為該集團 領取內有人頭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後,轉交所屬詐欺集團車手 頭之「取簿手」角色(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266號 、第50270號、第54808號、第62090號及112年度少連偵字第 42號、112年度偵字第4861號、第4944號案件提起公訴,非 追加起訴範圍內)。其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 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7日前某時,向林冠宇借用、收 取銀行帳戶(林冠宇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部分,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 3436號案件提起公訴。林冠宇對被告提出之詐欺告訴部分, 經臺中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林冠宇能預見將自己 或他人之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 財產上犯罪,且取得他人存摺、提款卡之目的,在於收取贓 物及掩飾正犯身分,以逃避檢警之查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9月27日凌晨1時33分 許,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何厝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兆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 LINE傳送告知)放置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戲苑科技 智慧型寄物422櫃125號門,被告依暱稱「冠軍」以通訊軟體 Telegram之指示,於同日22時50分許,至上揭置物櫃125號 門,領取林冠宇所置放上揭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再依照「冠 軍」之指示攜至臺北市某處,交給前來收取之「小叮噹」,
並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至2000元之報酬。嗣該詐 騙集團成員取得林冠宇上開銀行帳戶資料後,以附表所示之 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 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 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 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真正之去向。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且與本院已繫 屬之112年度金訴字第603號案件間屬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 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等語。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 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同法第 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 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 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 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 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 之拘束,達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 規定,應論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中地檢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5153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7343 、14970、15405號),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3、684、8 38號及112年度訴字第817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被告 再犯本案詐欺等罪嫌,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然前案 業於112年7月13日判決等情,有前案之判決影本為憑。又本 案係於同年7月17日始繫屬本院等情,有臺中地檢112年7月1 7日中檢介露112偵27477字第1129079822號函之本院收件戳 章可考。是檢察官顯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 加起訴,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乃違背 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丁○○(提告) 111年9月29日某時,佯裝為旋轉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富邦銀行副理,撥打電話誆稱:因駭客入侵要升級金融機構才能繼續維持賣家資格,須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升級云云。 111年9月29日下午5時50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統一超商內湖新潭美門市內,以自動提款機轉帳。 1萬元 上開兆豐銀行帳戶 2 丙○○(提告) 111年9月29日下午5時16分許,佯裝為中國信託、臉書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誆稱:因臉書內部操作疏失誤鍵為分期付款,須依銀行人員指示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111年9月29日下午6時3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以自動提款機轉帳。 3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3 戊○○(未提告) 111年9月29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為順發3C、合作金庫信義分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誆稱:因線上購物8,800元,欲取消訂單,須依銀行人員指示取消交易云云。 ①111年9月29日晚間6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②111年9月29日晚間6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①2萬9,985元 ②4,985元 ①上開郵局帳戶 ②上開郵局帳戶 4 甲○○(提告) 111年9月29日晚間6時許,佯裝為鞋全家福、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誆稱:因誤設為經銷商,下訂12雙鞋,欲取消訂單,須提供驗證碼給銀行人員依其指示取消付款云云。 111年9月29日 晚間6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 2萬8,100元 上開郵局 帳戶 5 己○○(提告) 111年9月29日某時,佯裝為旋轉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板銀行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誆稱:因要作網拍賣家要儲值一定金額才具備賣家資格級云云。 1.111年9月29日16時52分許,以其網路郵局轉帳。 2.111年9月29日16時55分許,以其網路郵局轉帳。 1.2萬6000 元 2.4萬9985 元 上揭兆豐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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