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湘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5340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736號),
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湘芸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3至14行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復指示林湘芸於附表所示 時間轉匯款項至其他帳戶」應補充更正為「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復指示林湘芸,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領 出後,再存款至其他指定金融帳戶或購買遊戲點數後告知序 號等方式」,起訴書附表部分應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 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林湘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湘芸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所犯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犯行,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處斷。被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就本 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 附表所示2次洗錢犯行,被害人不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業經修正公布,並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前者減輕刑罰之 事由僅須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後者則須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可,顯然後者規定較為嚴格。比較 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其涉犯洗錢犯行,自
白犯罪,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三、爰審酌被告前無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刑罰之紀錄(參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詎其竟貪圖每個月可取得新臺 幣(下同)3萬元作為報酬之利益,於110年12月7日前某日 ,率將其所申設之郵局帳戶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帳戶經用以作為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匯款使用,被 告竟又依指示將款項領出後再存款至其他指定金融帳戶或購 買遊戲點數等方式,除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並使 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製造金流斷 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且導致檢警難以追緝,增加 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本案被害人 人數為2人、各自受詐欺而損失之金額,被告已與告訴人連 芸伶以7000元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完畢等節;兼衡被告自述 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為全職媽媽,經濟仰賴先生 ,小孩有罕見疾病需常常去醫院之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字 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 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復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屬同質 性之一般洗錢罪,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 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 提供本案帳戶而實際取得對價,難認被告本案有犯罪所得, 附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雖與告訴人連芸伶調解成立並賠償損害完畢,惟 被告前因另案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1月1日以 110年度訴字第2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5月,於111年12月13日確定在案,本案尚不符合緩 刑宣告之要件,而無從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 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被告提領款項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連芸伶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1月 29日20時36分許 5000元 同日22時14分許 5000元 2 陳鈺蓁 假投資真詐財 110年12月7日14時34分許 3萬元 同日18時42分許 2萬元 同日18時43分許 1萬元 註:前開轉帳/匯款、提領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3407號
被 告 林湘芸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湘芸明知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帳戶以供詐騙被害人匯入 ,若自行提領、提供自己之提款卡供不詳他人提領款項或依 不詳他人指示操作網路轉帳,均極可能係為犯罪集團掩飾或 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以遂行詐欺犯行,竟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3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 年12月7日前某時,將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帳號,提供予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約定每個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 作為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以附表 所示之手法,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前開郵局帳 戶內。款項匯入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復指示 林湘芸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匯款項至其他帳戶,而掩飾、隱匿 前揭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連芸伶、陳鈺蓁發現受騙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連芸伶、陳鈺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湘芸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林湘芸固坦承每月報酬3萬元之代價,將上開郵局帳戶資料提供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依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提示提領款項購買遊戲點數等事實,惟辯稱:伊也沒拿到錢等語。 2.坦承至統一超商新平門市提領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2 告訴人連芸伶於警詢時之指訴、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連芸伶遭詐騙並匯款至被告上開郵局銀行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陳鈺蓁於警詢時之指訴、對話紀錄及轉帳資料 證明告訴人陳鈺蓁遭詐騙並匯款至被告上開郵局銀行帳戶之事實。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7055號函、統一超商新平門市地址查詢資料 證明附表所示被告帳戶內提領之款項之ATM係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統一超商新平門市之事實。 5 被告上開郵局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並匯款至被告上開郵局銀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林湘芸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報告意旨認係犯刑法第 30條、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容有誤會)被告與不詳詐 騙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嫌。又被告提領本件被害人3人 所匯入款項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與分論併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檢察官 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珊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之手法 轉帳、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被告提領款項時間 被告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1 連芸伶 透過假投資真假財之手法 110年11月29日20時36分許 5,000 同日22時14分許 5,000 2 陳鈺蓁 透過假投資真假財之手法 110年12月7日14時34分許 30,000 同日18時42分許 20,000 同日18時43分許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