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991號
TCDM,112,訴,991,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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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91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慧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19
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2912號)、追加起訴(11
2年度偵字第1291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慧犯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⑴被告莊雅慧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⑵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臺中簡 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移送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被告就上開所犯9罪,其 犯意各別,行為之時空互殊,且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912號移送併 案審理部分,犯罪事實即係指附表編號1至3、5至8之本件犯 行,此與本件起訴 並經論罪科刑之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 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⑴正值青壯之年,並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以 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利用網路施行詐騙,對社會治安實 有相當程度之危害,致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⑵犯後坦認犯 行,且已與附表編號1、3之被害人達成調解,有調解結果報 告書、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未 具體約定賠償履行方式、履行期間)可佐;⑶前於108至109 年間已有以相同手段詐取財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11年度上訴字第576、586、587、588號判決有罪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兼衡其犯罪手段、 犯罪所得,暨其於本院自陳之學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1.被告因本案詐得被害人匯入或轉入帳戶款項,為其犯罪所得 ,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2.被告登入網際網路散布不實販售商品廣告及傳送詐騙訊息予 被害人所使用之裝置,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無證據 證明為被告所有,且無從認定係案外人無正當理由提供予被 告,即不得宣告沒收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檢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提起公訴、移請併案審理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犯罪所得沒收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莊雅慧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8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 莊雅慧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2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莊雅慧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8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 莊雅慧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64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 莊雅慧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4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 莊雅慧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 莊雅慧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9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 莊雅慧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追加起訴書 莊雅慧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96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619號
  被   告 莊雅慧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巷00             弄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雅慧實際上並無販賣附表所示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以手機或電腦 設備連接網路至愛批發、旋轉拍賣交易平台,並以其向前開 交易平臺所申請之帳號「s123999ss」刊登販售附表所示商 品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適有附表所示之人瀏覽上揭 虛偽販售訊息後,陷於錯誤,即依莊雅慧指示,將附表所示 款項匯入莊雅慧所使用之附表所示帳戶,嗣後卻未依約寄送 附表所示人訂購之商品並因而失聯,附表所示之人始發覺受 騙。
二、案經顏慶甯、林松德、張庭瑜、李卓翰謝心瑜蔡合濠、 陳澤樂與許宇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雅慧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顏慶甯、林松德、張庭瑜、李卓翰謝心瑜、蔡 合濠、陳澤樂與許宇萱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且有臺中銀行 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畫面、旋轉拍 賣及愛批發交易平臺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丹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顏慶 甯與被告間私訊對話擷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龍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林松德之子林 彥光與被告間私訊對話擷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 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庭 瑜匯款單、告訴人張庭瑜與被告間私訊對話擷圖照片、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卓 翰與被告間私訊對話擷圖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後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謝心瑜 與被告間私訊對話擷圖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 甲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蔡合濠與被告間私訊對話擷圖照 片、告訴人蔡合濠手機通聯擷圖照片、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澤樂與被告間私訊對話手機翻拍照 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陳報單、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許宇萱與被告間私訊對話擷圖照片 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莊雅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 欺罪嫌。被告先後為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請 予分論併罰。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廖志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書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戶名 損害金額(新臺幣) 1 顏慶甯 (提告) 莊雅慧以帳號「s123999ss」於「愛批發」交易平臺刊登販賣餐卷訊息,顏慶甯於111年8月底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連接「愛批發」APP瀏覽莊雅慧所刊登上開販賣餐卷訊息後,陷於錯誤,以右揭價格向莊雅慧訂購西堤牛排餐廳餐卷100張,並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莊雅慧顏慶甯佯稱如果再購買第二批將比較快到貨云云,致顏慶甯再次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再次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而莊雅慧僅寄出上開餐卷90張,顏慶甯因遲遲未能收到後續110張餐券,始發覺受騙。 111年8月29日下午5時32分/4萬8,900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5萬2,890元 111年9月7日下午6時58分/4萬8,000元 2 林松德 (提告) 莊雅慧於以帳號「s123999ss」於「旋轉拍賣」交易平臺刊登販賣餐卷訊息,林松德之子林彥光於111年8月中旬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上揭訊息後,私訊莊雅慧莊雅慧向其表示願意以4,890元、郵寄費用39元出售陶板屋餐卷10張云云,林彥光將上情轉知林松德,致林松德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後,莊雅慧旋即失聯,林松德始發覺受騙。 111年8月14日下午7時3分許/4,929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4,929元 3 張庭瑜 (提告) 莊雅慧以帳號「s123999ss」於「愛批發」交易平臺刊登販賣禮券訊息,張庭瑜於111年6月左右,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愛批發」交易平臺莊雅慧所刊登上開販賣家樂福禮券訊息後,陷於錯誤,分別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而莊雅慧僅寄出上開價值6萬3,000元之禮券張,張庭瑜因遲遲未能收到後續禮券,始發覺受騙。 111年6月13日中午12時33分/10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林銘鎧(莊雅慧之子) 28萬6,000元 111年6月21日中午12時43分/8萬3,000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111年7月14日下午5時47分許/16萬6,000元 4 李卓翰 (提告) 莊雅慧以帳號「s123999ss」於「愛批發」交易平臺刊登販賣7-11商品卡訊息,李卓翰於111年9月7日,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愛批發」交易平臺莊雅慧所刊登販賣7-11商品卡訊息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後,莊雅慧旋即失聯,李卓翰始發覺受騙。 111年9月7日上午11時30分許/2萬6,460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2萬6,460元 5 謝心瑜 (提告) 莊雅慧於以帳號「s123999ss」於「旋轉拍賣」交易平臺刊登販賣家樂福禮券、7-11禮物卡訊息,謝心瑜於111年8月31日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上揭訊息後,私訊莊雅慧莊雅慧向其表示願意以1660元代價出售面額1000元家樂福禮券2張、1800元代價出售1000元7-11禮物卡2張云云,致謝心瑜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後,莊雅慧旋即失聯,謝心瑜始發覺受騙。 111年9月1日晚上8時5分許/3,499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3,499元 6 蔡合濠 (提告) 莊雅慧於以帳號「s123999ss」於「旋轉拍賣」交易平臺刊登販賣家樂福、7-11及全聯禮券訊息,蔡合濠於111年8月15日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上揭訊息後,加莊雅慧通訊軟體Line帳號yoyo123nomo為好友,莊雅慧向其表示願意出售家樂福、7-11及全聯禮券云云,致蔡合濠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後,莊雅慧旋即失聯,蔡合濠始發覺受騙。 111年8月15日晚上8時52分/8,000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8,000元 7 陳澤樂 (提告) 莊雅慧於以帳號「s123999ss」於「旋轉拍賣」交易平臺刊登販賣西堤及陶板屋餐卷訊息,陳澤樂於111年8月10日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上揭訊息後,私訊莊雅慧莊雅慧向其表示願意以3972元代價出售3張陶板屋、5張西堤之餐券云云,致陳澤樂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後,莊雅慧旋即失聯,陳澤樂始發覺受騙。 111年8月14日晚上10時16分/3,972元(不含手續費)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3,972元 8 許宇萱 (提告) 莊雅慧以帳號「s123999ss」於「旋轉拍賣」交易平臺刊登販賣7-11超商禮券訊息,許宇萱於111年9月初,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旋轉拍賣」交易平臺莊雅慧所刊登上開禮券訊息後,陷於錯誤,分別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許宇萱因遲遲未能收到禮券,始發覺受騙。 111年9月1日凌晨0時47分、48分/1萬元、7,000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2萬5,500元 111年9月22日上午8時13分/8,500元 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12912號
  被   告 莊雅慧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段○○巷00             弄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認應移請貴院(超股)併案審理(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19號案件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雅慧實際上並無販賣附表所示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以手機或電腦 設備連接網路至愛批發、旋轉拍賣交易平台,並以其向前開 交易平臺所申請之帳號「s123999ss」刊登販售附表所示商 品之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適有附表所示之人於附表所 示時間瀏覽上揭虛偽販售訊息後,陷於錯誤,即依莊雅慧指 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莊雅慧所使用之附 表所示帳戶,嗣後卻未依約寄送附表所示人訂購之商品並因 而失聯,附表所示之人始發覺受騙。
二、案經顏慶甯、林松德、張庭瑜、謝心瑜蔡合濠、陳澤樂與 許宇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雅慧於另案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顏慶甯、林松德、張庭瑜、謝心瑜蔡合濠 、陳澤樂與許宇萱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且有臺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號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畫面、旋轉拍賣及 愛批發交易平臺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 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顏慶甯與 被告間私訊對話擷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 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林松德之子林彥光 與被告間私訊對話擷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 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庭瑜匯 款單、告訴人張庭瑜與被告間私訊對話擷圖照片、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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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莊雅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 欺罪嫌。被告先後為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請 予分論併罰。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併辦理由:被告莊雅慧前曾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3619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超股)以112 年度訴字第991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全國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被告所犯上開犯行,與前 開案件所起訴之犯行,核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廖志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戶名 損害金額(新臺幣) 1 顏慶甯 (提告) 莊雅慧以帳號「s123999ss」於「愛批發」交易平臺刊登販賣餐卷訊息,顏慶甯於111年8月底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連接「愛批發」APP瀏覽莊雅慧所刊登上開販賣餐卷訊息後,陷於錯誤,以右揭價格向莊雅慧訂購西堤牛排餐廳餐卷100張,並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莊雅慧顏慶甯佯稱如果再購買第二批將比較快到貨云云,致顏慶甯再次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再次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而莊雅慧僅寄出上開餐卷90張,顏慶甯因遲遲未能收到後續110張餐券,始發覺受騙。 111年8月29日下午5時32分/4萬8,900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5萬2,890元 111年9月7日下午6時58分/4萬8,000元 2 林松德 (提告) 莊雅慧於以帳號「s123999ss」於「旋轉拍賣」交易平臺刊登販賣餐卷訊息,林松德之子林彥光於111年8月中旬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上揭訊息後,私訊莊雅慧莊雅慧向其表示願意以4,890元、郵寄費用39元出售陶板屋餐卷10張云云,林彥光將上情轉知林松德,致林松德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後,莊雅慧旋即失聯,林松德始發覺受騙。 111年8月14日下午7時3分許/4,929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4,929元 3 張庭瑜 (提告) 莊雅慧以帳號「s123999ss」於「愛批發」交易平臺刊登販賣禮券訊息,張庭瑜於111年6月左右,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愛批發」交易平臺莊雅慧所刊登上開販賣家樂福禮券訊息後,陷於錯誤,分別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而莊雅慧僅寄出上開價值6萬3,000元之禮券張,張庭瑜因遲遲未能收到後續禮券,始發覺受騙。 111年6月13日中午12時33分/10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林銘鎧(莊雅慧之子) 28萬6,000元 111年6月21日中午12時43分/8萬3,000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111年7月14日下午5時47分許/16萬6,000元 4 謝心瑜 (提告) 莊雅慧於以帳號「s123999ss」於「旋轉拍賣」交易平臺刊登販賣家樂福禮券、7-11禮物卡訊息,謝心瑜於111年8月31日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上揭訊息後,私訊莊雅慧莊雅慧向其表示願意以1660元代價出售面額1000元家樂福禮券2張、1800元代價出售1000元7-11禮物卡2張云云,致謝心瑜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後,莊雅慧旋即失聯,謝心瑜始發覺受騙。 111年9月1日晚上8時5分許/3,499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3,499元 5 蔡合濠 (提告) 莊雅慧於以帳號「s123999ss」於「旋轉拍賣」交易平臺刊登販賣家樂福、7-11及全聯禮券訊息,蔡合濠於111年8月15日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上揭訊息後,加莊雅慧通訊軟體Line帳號yoyo123nomo為好友,莊雅慧向其表示願意出售家樂福、7-11及全聯禮券云云,致蔡合濠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後,莊雅慧旋即失聯,蔡合濠始發覺受騙。 111年8月15日晚上8時52分/8,000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8,000元 6 陳澤樂 (提告) 莊雅慧於以帳號「s123999ss」於「旋轉拍賣」交易平臺刊登販賣西堤及陶板屋餐卷訊息,陳澤樂於111年8月10日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上揭訊息後,私訊莊雅慧莊雅慧向其表示願意以3972元代價出售3張陶板屋、5張西堤之餐券云云,致陳澤樂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後,莊雅慧旋即失聯,陳澤樂始發覺受騙。 111年8月14日晚上10時16分/3,972元(不含手續費)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3,972元 7 許宇萱 (提告) 莊雅慧以帳號「s123999ss」於「旋轉拍賣」交易平臺刊登販賣7-11超商禮券訊息,許宇萱於111年9月初,使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瀏覽「旋轉拍賣」交易平臺莊雅慧所刊登上開禮券訊息後,陷於錯誤,分別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右揭帳戶,許宇萱因遲遲未能收到禮券,始發覺受騙。 111年9月1日凌晨0時47分、48分/1萬元、7,000元 臺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 2萬5,500元 111年9月22日上午8時13分/8,500元 附件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912號
  被   告 莊雅慧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段○○巷00             弄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認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超股)以112年度訴字第991號審理中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雅慧實際上並無販賣餐券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以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以不詳設備連接網路至 旋轉拍賣交易平臺,以其向該交易平臺所申請之帳號「s123 999ss」刊登販售西堤餐卷虛偽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之,適有 吳昱昀瀏覽上揭虛偽販售訊息後,陷於錯誤,依莊雅慧指示 ,於民國111年9月24日晚上9時許,使用Line Pay將新臺幣 (下同)3,962元匯入莊雅慧所申設使用之一卡通票證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號電支帳戶,嗣後吳昱昀於 約定交貨日期111年10月12日後未收到所訂購餐卷且莊雅慧 亦失聯,始發覺受騙。
二、案經吳昱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莊雅慧固不否認透過上開交易平臺刊登販售餐券訊 息但並未寄出餐券給告訴人吳昱昀之客觀事實,辯稱:因為 忘記出貨等語,惟因被告遲遲未寄出餐卷,告訴人於111年1 0月11日猶以Line傳送訊息及二人間之前對話擷圖提醒被告 出貨,然被告對於告訴人所傳送訊息則均未回應,有告訴人 提供其與被告間交易平臺私訊及Line對話擷圖在卷可參,被 告辯稱係忘記出貨等語,應係卸責之詞,此外,被告以相同 手法詐欺顏慶甯、林松德、張庭瑜、李卓翰謝心瑜蔡合 濠、陳澤樂與許宇萱,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有本署檢 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619號起訴書在卷可參,且上開犯罪事 實,業據證人即吳昱昀於警詢指訴及證述明確,復有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 秀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子支付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與告訴人間旋轉拍賣交易平臺私訊對 話擷圖照片、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擷圖照片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莊雅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 欺罪嫌。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 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 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 同法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莊雅慧前因涉犯詐 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19號案件提起公 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超股)以112年訴第991號案件 審理中,有起訴書及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而 被告莊雅慧犯本案上揭犯行,爰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廖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書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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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