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7號
TCDM,112,訴,87,20230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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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 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查被告李天華因精神科相關症狀於民國111年8月16日 入住精神科急性病房,於8月20日突發急救轉入內科加護病 房插入氣管內管併使用呼吸器,至9月27日成功脫離呼吸器 ,因意識狀況仍昏迷插著氣管內管抽痰,至11月1日改置氣 切管抽痰,於同年11月11日出院,目前意識狀態昏迷(GCS :E1VTM1),無行為能力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111 年11月18日診斷證明書可查,且經本院函詢,被告因缺氧性 腦病變住在護理之家,意識昏迷(GCS:E1VTM1),昏迷指 數3分,無法理解他人語句意思也無法言語,有衛生福利部 臺中醫院112年2月7日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確有因疾病無 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經本院於112年2月21日,依刑事訴 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玆因被告已於112年9 月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 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依上揭規定,自應繼續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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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