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2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施文良於民國111年8月16日下午6時2 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之臺中陽光大樓資源回 收桶旁,因細故與被告李天華發生爭執,施文良、李天華竟 均基於傷害之犯意,施文良持辣椒水噴灑李天華之臉部,致 李天華受有臉部、眼睛、雙手、頸部刺激性接觸性皮膚炎之 傷害(同案被告施文良所涉傷害犯嫌,由本院另行審結), 李天華則持長柄鐵夾毆打施文良,致施文良受有左上肢開放 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李天華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