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24號
TCDM,112,聲保,324,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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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宏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宏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 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083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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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