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宏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宏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 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083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