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兵維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兵維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兵維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0801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183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