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07號
TCDM,112,聲保,307,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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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兆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兆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兆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402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792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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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