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02號
TCDM,112,聲保,302,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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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勇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勇勝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因上列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於105年10月24日以105年度交簡字第395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4月27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5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開二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12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受刑人於111年7月20日起入監執行上揭執行刑,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茲受刑人於112年8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固有法 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0631號函暨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 憑,惟上揭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 誤認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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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