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97號
TCDM,112,聲保,297,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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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招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賴招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招伶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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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