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752號
TCDM,112,聲,2752,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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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漢

籍設雲林縣○○鄉○○路00號(雲林○○○○○○○○古坑辦公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 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 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 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 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 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 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 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查受刑人許志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 所犯各罪,就附表編號2、3、5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 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附表編號1、4所示之刑,則屬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 表所示5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 國112年9月12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 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81號裁定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是本院 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 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 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 4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5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11月)。另參之受刑人 就本件定應執行案件,已於上開調查表中在無意見之欄位勾 選之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受刑人許志漢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2日 110年9月15日 111年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03號 111年度簡字第481號 111年度易字第108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5月25日 111年8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03號 111年度簡字第481號 111年度易字第10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9月8日 111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538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186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623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4日 110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2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399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22日 112年7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399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2年7月1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412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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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