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木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木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木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 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 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 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 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三、查,受刑人彭木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1份 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561號卷可憑, 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3-60頁)。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 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 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 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9月6日所 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 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分別為販賣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均為販賣毒品之行為,各次犯行時間 接近、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似,另附表編號2均為轉讓禁藥罪 ,亦係於相近之時間所為,且轉讓對象同一,前開犯罪於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斟酌本件對全 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 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及前述各罪定 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0年 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4年10月以下)及不 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部分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 月,編號2部分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二者合計有期 徒刑11年7月)之內部界限;另參酌受刑人業已於前揭調查 表所列「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 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 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8頁)。爰依法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⒈有期徒刑8年 ⒉有期徒刑5年6月 ⒊有期徒刑10年4月 有期徒刑6月(共2罪) 犯罪日期 ⒈111年2月23日 ⒉111年3月8日 ⒊111年4月22日 ⒈111年4月23日 ⒉111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615、 321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615、321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 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 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6日 112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備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47號 ⒉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48號 ⒉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