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錦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錦平因犯竊盜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 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 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 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 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 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 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 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受刑人王錦平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附表編 號3、5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 另就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5罪已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7日署名 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 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 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 以112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 5所示5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 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 ,加計附表編號4、5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4月)之總和 (有期徒刑2年2月)。另參之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案件, 已於上開調查表中在無意見之欄位勾選之情。爰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受刑人王錦平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5月11日 111年3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0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3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452號 111年度易字第130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452號 111年度易字第13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4日 111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08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09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24日 111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1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98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9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5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5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