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540號
TCDM,112,聲,2540,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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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進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進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進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 旨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補充更正為「111年6月17日、111年6 月22日」、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12年3月7日】,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 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 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 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 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 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 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 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 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 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 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謝進原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 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 犯上開9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與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 相合,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仍得易科罰金。
㈡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 刑1年9月【有期徒刑3月+2月(共4次)+2月+2月+3月(共2 次)】,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5 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所示之罪加計編號1、3、4所示宣 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3月+4月+2月+2 月+4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 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 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 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 謝進原所犯上開9罪,均係犯竊盜罪犯行,且上開各罪前後 相隔約2個月等總體情狀,併參酌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 部分表示其無意見,就受刑人所犯前述9罪,定其應執行之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 示。
五、至受刑人另具狀稱:本件檢察官聲請書尚有遺漏未合併,其 已於112年9月8日具狀向臺中地檢署提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請求撤銷本件之聲請等語。然查,檢察官應就合乎定其應 執行刑之數罪,向該管法院聲請,並無自由選擇之權;又法 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亦僅能就檢察官所聲請之應定執行刑 之數罪定其刑期,不得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受刑人 所執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有缺漏乙節,然上開 部分非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之範圍,自非本院所得為審究,附 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4次)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6月17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7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36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9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7號 111年度簡字第1876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9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月31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7號 111年度簡字第1876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7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6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01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4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75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16日 112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48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7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9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78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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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