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荃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荃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荃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 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周荃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 示之宣告刑,其中【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緝字第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且分別確 定在案,又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聲字第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亦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 及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2、6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編號3—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
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 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過失傷害 罪、【附表】編號1、6所示為加重詐欺未遂罪、詐欺未遂罪 、【附表】編號3—5所示均為一般洗錢罪,其犯罪態樣、手 段及所侵害法益種類不盡相同,其中【附表】編號3—6所示 之罪,犯罪時間多集中在106年2月至4月間,【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分別為109年5月15日至同年6月10日 及108年7月19日,犯罪時間部分相近、部分已有相當間隔, 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 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 原則,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3—5所 示案件所科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聲請意旨並未請求依刑 法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爰 僅就前揭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五、末查,受刑人於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 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 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 無意見」,可知本件應無再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周荃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未遂 過失傷害 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5月15日至109年6月10日 108年7月19日 106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92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3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735號 109年度嘉交簡字第909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735號 109年度嘉交簡字第909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9日 109年10月7日 112年7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155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0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94號 編號1—2經嘉義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嘉義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36號) 編號3-5經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 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 詐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3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4月11日 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1日(共2次) 106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8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8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3-5經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95號